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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工资欠条打“假官司”三男子因虚假诉讼获刑

 
2018-03-15 09:4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慧 张波  阅读: 次  打印

为使一般债权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分别与马某飞、黄某新串通,伪造工人工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来获取非法财产分配。

31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虚假诉讼罪案进行了宣判,三名被告人均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刑,其中马某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马某飞、黄某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9个月,缓刑16个月及1年,并处罚金。该案系南通地区首例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资不抵债  公司宣告破产

马某国原是南通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5月,马某国及其公司与通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经通州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小额贷款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通州法院查封了马某国公司厂区内的全部财产,并对被查封的资产、房产等进行了评估。

之后,又有多名债权人向通州法院起诉被告人马某国及其公司,要求清偿债务。201510月,马某国的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州法院遂于当年1223日宣告该公司破产。

伪造欠条  精心谋划骗局

早在2008年,马某国将公司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了马某飞,马某飞组织马某均、朱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马某国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2013920日,马某国向马某飞出具了欠工程款66.8万元的欠条。

公司破产后,如何让该笔工程款一般债权在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与马某飞共同设计,精心谋划了一场骗局。二人谎称马某均、朱某等人为其机械工程公司的员工,并且伪造了公司欠朱某等11名工人工资的欠条,后马某飞授意该11名工人持伪造的工资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由马某飞支付。201311月,通州法院根据工人提交的工资欠条及马某国等人的证言,作出了11份民事调解书。

为了能使黄某新父亲的16万元借款以及褚某5700元的加工费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如法炮制,又先后伪造了黄某新及褚某的工资欠条,打起“假官司”。

在此期间,马某国参与伪造欠条13份,金额83.37万元;被告人马某飞、黄某新分别参与伪造欠条11份及1份。

难逃法网  虚假诉讼受制裁

然而,纸包不住火。后经知情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国、马某飞、黄某新明知双方之间的债权仅为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使这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马某国分别与马某飞、黄某新恶意串通,通过捏造破产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欠工人工资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将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其危害结果一直持续到公司破产清算阶段即20151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根据三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还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为了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制裁和防范,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的罪名,并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刑罚的威慑力,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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