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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借钱为儿买房该谁还?

法院:为子购房不是法定抚养义务,认定系个人债务

 
2018-02-06 09:51  来源:江海晚报  作者:顾建兵 陈 美   阅读: 次  打印

离婚诉讼期间,蒋某的妻子冯女士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一共出资170万为成年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后来,冯女士未能按约归还借款,陈某一纸诉状将冯女士和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返还原告陈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与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35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某曾于20162月向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于同年3月底判决驳回蒋某的离婚请求。

然而两人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61117日,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眼看着儿子到了结婚年龄,但家里只有一套房子,于是冯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5天后,冯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年利息为6厘。

当日,冯女士向陈某出具了借条,陈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冯女士交付了30万元。第二天,冯女士一共出资17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

借款到期后,陈某向冯女士多次催要,但冯女士称丈夫从家中先后拿走了100万元,现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冯女士和蒋某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

法庭上,被告蒋某辩称,其与原告不是朋友,也不认识原告,妻子向原告借款即便属实,因发生在其起诉与妻子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故借款属妻子单方面的意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冯女士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既有借贷合意,又有款项交付事实,该借贷关系成立。但冯女士在向陈某借款时,蒋某已再次起诉离婚,两人夫妻关系不和,冯女士向原告借款事先未征得丈夫同意,事后亦未得到丈夫追认。蒋某与陈某互不相识,也未参与借款洽谈,两人间也缺乏借贷合意。冯女士向陈某借款金额巨大,冯女士为儿子购房也属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冯女士单方向陈某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同时,冯女士为其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向陈某借款未用于家族共同生活,且并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还认为,冯女士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向陈某举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增加蒋某负担,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向陈某借款属冯女士个人债务,由被告冯女士独自还本付息,被告蒋某不负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截至118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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