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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所生女儿,能否继承妻子遗产?

法院:不应当认定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

 
2018-06-27 10:30  来源:江海晚报  作者:黄 晴 顾建兵  阅读: 次  打印

孙华的妻子李兰在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她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养女孙慧一人继承。李兰去世后,孙慧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没料,孙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所生的女儿孙莹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626日,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已发生如下法律效力:本案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所生女儿不应当认定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

孙华和李兰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87年,他们抱养了一个女婴,取名为孙慧。然而,2012年,孙华和案外人刘玲生育一女取名孙莹。面对老公的背叛,李兰悲痛至极。不久,李兰得了尿毒症。20164月,李兰立下公证遗嘱,将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死后由唯一的女儿孙慧继承。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

20177月,孙慧起诉父亲孙华和外公李品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请求依法继承李兰的遗产。

法庭上,孙华辩称,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孙莹通过法定代理人孙华主张:孙莹和李兰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兰的公证遗嘱没有对法定继承人孙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兰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为了弄清楚孙莹有没有和李兰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托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经当事人质证,最终法院认定李兰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没有抚养孙莹的能力,也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莹并非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孙慧的诉讼请求。截至626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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