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10时35分,bet365免费客服电话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国际、国内媒体关注的被告人邵展刚(香港永久性居民)、王战养、祁家增、中野英二(日本籍)、金玘镐(韩国籍)、郑坰东(韩国籍)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情况。
新华社、江苏电视台、南通电视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等媒体的二十余名记者到会实地采访或文字采访。该案审判长郭庆茂介绍了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依据及判决结果,并一一回答了记者的现场提问。
据介绍:由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祁家增、中野英二、金玘镐、郑坰东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南通中院已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展刚系香港“水方”黑社会成员,跟随香港人“阿金”从事毒品犯罪活动。2011年底,被告人邵展刚受“阿金”指派负责大陆毒品犯罪联系工作。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邵展刚受“阿金”指派,多次带领“安田”指派的被告人中野英二及PARK TE YONG(韩国籍,在逃)、文明吉(韩国籍,在逃)、钱奕成(中国台湾人,在逃),从香港进关至广州或在广州会合后再到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在广东省佛山市名都大酒店等地,将被告人王战养或祁家增事先从广州上家处取来并经王战养重新称重、分装、伪装成豆奶、麦片的冰毒交给被告人中野英二等人,被告人中野英二等人乘坐由被告人邵展刚安排的车辆,将冰毒运至山东省威海市和日照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地。其中部分冰毒由被告人中野英二与PARK TE YONG、文明吉运送至山东省日照市、江苏省南通市后,交给被告人金玘镐,再由被告人金玘镐安排被告人郑坰东通过韩国籍货轮“汉娜7号”走私至日本。
其间,被告人中野英二受“安田”指派,多次从日本携带毒资至香港交给“阿金”,被告人邵展刚亦有在场帮助清点毒资的行为。被告人邵展刚负责转交“阿金”给被告人王战养、祁家增的报酬。
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均参与贩卖、运输冰毒9次,共计124010.46克;被告人祁家增参与运输冰毒4次,共计96010.46克;被告人中野英二参与贩卖、运输冰毒7次,共计47508.47克;被告人金玘镐、郑坰东均参与走私冰毒2次,共计28010.46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中野英二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运输,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祁家增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运输,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玘镐、郑坰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金玘镐、郑坰东在2012年10月的走私毒品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走私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中野英二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判处死刑。被告人祁家增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深,鉴于其受被告人邵展刚指使、雇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于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对被告人祁家增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金玘镐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鉴于其所参与两节犯罪中有一节属走私毒品犯罪未遂,且因生活贫困而从事毒品犯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郑坰东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鉴于其所参与两节犯罪中有一节属走私毒品犯罪未遂,且其系因生活贫困而受被告人金玘镐利诱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金玘镐,另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走私毒品犯罪事实,并积极指证被告人金玘镐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邵展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战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祁家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中野英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金玘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
被告人郑坰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邵展刚、祁家增、中野英二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