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复议类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的诉讼案件;办理除对消极执行督办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同时对基层法院执行裁判机构的审查、审判、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